鋌而走險販賣假酒
想以“低成本”
獲取“高回報”
案情回顧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經(jīng)營“國酒茅臺(集團)系列酒代理”門店期間,明知但某某(另案處理)出售的茅臺系列酒為假冒商品,仍分多次從但某某處購進151箱,并分別銷售給涂某、胡某等人,銷售金額約81900元。
2024年1月15日,公安機關在接到相關線索并對王某某進行一般性詢問后,王某某帶領偵查人員到其貨車處查獲茅臺系列酒97箱。經(jīng)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yè)有限公司辨認、鑒定,涉案茅臺系列酒與該公司產(chǎn)品防偽特征不相符。
2024年2月4日,王某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81900元。
法院審理
奉新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王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酒品時
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審慎購買
認準注冊商標及防偽標識
避免上當受騙
來源:綜合奉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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