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根據涉案金額,原則上單筆舉報獎勵上限可達50萬元。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食藥監(jiān)局與烏市財政局共同出臺《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鼓勵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據了解,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yī)療器械、化妝品,屬于烏市食藥監(jiān)局監(jiān)管職責范圍的,群眾均可向該局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或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將予以舉報者相應物質獎勵。
《辦法》明確,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例如,舉報者能提供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的,經查證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屬于“一級舉報獎勵”,將按涉案貨值金額或罰沒款金額的4%-6%給予獎勵,起始獎勵金額為2000元,原則上最高可達50萬元。
《辦法》規(guī)定,符合以下四種情況,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舉報系統性、區(qū)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guī)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其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不予獎勵的舉報類別,限制“職業(yè)打假人”借此牟利,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為體現對職業(yè)打假人等限制,《辦法》規(guī)定,食品藥品(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負有法定監(jiān)督、發(fā)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均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辦法》強調,烏市各級食品藥品(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同時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處理作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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